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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,下列十二种情形数伪劣商品:
(一)实效、变质的商品
(二)所标明的指示与实际不符的商品
(三)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商品
(四)掺杂使假或以旧充新的商品
(五)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生产、销售的商品
(六)无检查合格证货物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商品
(七)没有中文标明商品名称、生产者或产地的商品
(八)显示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商品
(九)实施生产许可证而为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的商品
(十)高档、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商品
(十一)属处理商品(含此品、等外品)而未在包装等显著部位标明(处理品)字样的商品